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一)各类商品交易场所;
  (二)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
  (三)商品物流服务场所。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监测下列商品: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
  (四)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测中,判定商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三)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十一条 监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三章 监测程序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制订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场所、监测的商品品种、时间安排、承检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范围内的监测计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制订辖区范围内的监测计划。
  经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测计划应当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监测计划,组织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