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
(2004年第27号)
《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许可证管理,维护货物进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