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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5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


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二、《办法》十一条第(一)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主办人。
  三、《办法》十七条第(二)项“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是指:持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参与项目工作,且每年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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