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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6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7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6月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3年5月7日,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调查机关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书面征求了国内光纤产业对此次反倾销申请的意见。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和调查机关书面征求国内光纤产业的反馈结果表明,申请的两家企业以及表示支持此次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73.62%,符合《反倾销条例》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反倾销条例》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7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6月26日就收到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3年7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立案公告。在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已知的国外生产商;并在当日约见了美国、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协助通知各自所在国家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积极配合调查。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康宁公司、康宁中国有限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等9家国外生产商和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2年7月2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康宁公司、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4家已登记应诉的生产商的答卷,另外康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康宁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大韩电线株式会社作为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3)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机关对上述应诉公司提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问题发放了一系列补充问卷,有关应诉公司就补充问卷提交了相应的补充答卷。
  (4)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调查期间内,案件各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陈述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法考虑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
  (5)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2003年10月16日,美国康宁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召开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的申请,认为G652C型号光纤与G652A、G652B型号光纤不属于同类产品,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本案调查范围。随后其他美国应诉公司以及韩国应诉公司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召开听证会申请。为了给各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3日召开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听证会上,国内申请产业及其代理律师和国外应诉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就上述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并因此属于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分别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并从光纤分类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行业内标准、G652C型号光纤与G652A、G652B型号光纤的物理特性及化学属性、生产工艺和流程、生产设备、产品最终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论证了各自的主张。调查机关在最终判定被调查产品范围时,对于上述陈述和主张均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就被调查产品范围存在的争议,为了公平地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2月25日至2月27日,调查机关组成核查小组前往申请人企业了解被调查产品和有关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共有12户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7户,分别是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和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国外(地区)出口商2户,分别是香港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和韩国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国内进口商2户,分别是北京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和成都康宁光缆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1户,上海朗讯科技光纤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光纤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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