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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荐免试生不再保留资格。
  三、报名
  (一)网上报名:2005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4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4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2.现场确认地点:考生到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网上公告中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照相。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六、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5年1月22日至1月23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
  1月22日上午
  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及单考科目为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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