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按规定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4)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1年半到2年。对于研究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4),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科技司承办)。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中途更换。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3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岗3个月以上的,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半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由所在学校在离岗之日前1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视情况批准或中止项目执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延期的项目,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预算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调整或中止的书面申请报告,报教育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消: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难以进行;
(二)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以后,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任务合同书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具体验收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