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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420号——首批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检测范围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公告第824号--确认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药物检测范围》(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20号)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性产品的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各兽药残留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设施装备情况,经研究,我部确认首批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并确定其药物检测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药安全评价室
  负责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和β-受体兴奋剂类药物。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 邮编:100081
  二、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药理研究室
  负责阿维菌素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氯霉素类和玉米赤霉醇类药物。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邮编:100091
  三、华南农业大学兽医药理研究室
  负责有机磷类、除虫菊酯类、β-内酰胺类、胂制剂和己烯雌酚类药物。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獭天河区五山 邮编:51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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