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标结果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