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划与财务司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自下达部门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与财务司。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规划与财务司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表,组织各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各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制定实施方案。
(四)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共同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由规划与财务司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本年度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并下达各采购单位。
(二)编制计划。各采购单位根据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制定方案。规划与财务司根据各采购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规划与财务司及有关采购单位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