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 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总局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简称“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协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四)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五)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六)汇总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二)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三)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验收采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 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规划与财务司批准。
第八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都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