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函[2004]451号)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加强我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