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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4年公告第91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2004年公告
(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收到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代表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在2003年和2004年1-6月环氧氯丙烷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74%和7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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