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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2号)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军工电子装备的范围包括军用总体及系统、整机、配套设备、软件、元器件及电子材料、专用设备及电子测量仪器、技术基础。
  第三条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申请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可享受国家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与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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