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制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现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