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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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