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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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