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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3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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