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2号)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30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七条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八条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说明:本《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列进行编排。
“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对特指四位数级税目号中的某一货物,在该税目号前加注“*”标记。
“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适用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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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号列│货物描述 │实质性改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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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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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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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冻鱼卵 │取卵、分选和冷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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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清除内脏和剔骨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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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虾仁、蟹肉 │去皮壳和冷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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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冷冻的或干的墨鱼、鱿鱼及章鱼 │清除内脏、冷冻或干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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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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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动物肠衣 │清洗、分拣、盐渍或干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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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植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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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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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腰果仁 │去壳和去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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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 ┃
┃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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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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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 │砂糖和绵白糖 │由原糖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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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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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 │可可脂、可可油 │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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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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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有可可的食品 │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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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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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 │雪茄烟及卷烟 │由烟草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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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 │其他烟草制品 │由烟草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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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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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 │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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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 │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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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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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 │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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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 │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货品),已配定剂量或(包括制成皮肤摄入 │ ┃
┃ │形式的)制成零售包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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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肥料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 │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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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 │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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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 │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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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 │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 │ ┃
┃ │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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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
┃ │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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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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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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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 │塑料制的管子及其附件(例如,接头、肘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管、法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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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8 │块状或成卷的塑料铺地制品,不论是否胶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粘;本章注释九所规定的塑料糊墙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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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 │自粘的塑料板、片、膜、箔、带、扁条及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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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 │ ┃
┃ │法合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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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 │其他塑料板、片、膜、箔、扁条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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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2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盆、便盆、马桶坐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 │ ┃
┃ │生洁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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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的塑料制品;塑料制的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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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 │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其他家庭用具及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盥洗用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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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5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建筑用塑料制品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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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 │其他塑料制品及税号39.01-39.14所列其他材 │由39.01-39.14的原料加工成型 ┃
┃ │料的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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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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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 │硫化橡胶线及绳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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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板、片、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带、杆或型材及异型材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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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管子,不论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是否装有附件(例如,接头、肘管、法兰)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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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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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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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 │翻新的或旧的充气橡胶轮胎;实心或半实心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橡胶轮胎、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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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 │橡胶内胎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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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卫生及医疗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用品(包括奶嘴),不论是否装有硬质橡胶 │百分比标准 ┃
┃ │制的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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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衣着用品及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附件(包括手套)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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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其他制品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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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 │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例如纯硬质胶),包 │由橡胶板、片、条材料制成;或满足从价┃
┃ │括废碎料;硬质橡胶制品 │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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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 ┃
┃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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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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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 │经鞣制的不带毛牛皮(包括水牛皮)、马皮及 │鞣制或复鞣,整饰 ┃
┃ │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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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 │经鞣制的不带毛绵羊或者羔羊皮及其坯革,不 │鞣制或复鞣,整饰 ┃
┃ │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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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 │经鞣制的其他不带毛动物皮及其坯革,不论是 │鞣制或复鞣,整饰 ┃
┃ │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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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 │鞣制或复鞣,整饰 ┃
┃ │皮革(包括水牛皮革)及马皮革,包括羊皮纸 │ ┃
┃ │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 │ ┃
┃ │的皮革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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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 │鞣制或复鞣,整饰 ┃
┃ │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 │ ┃
┃ │否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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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 │鞣制或复鞣,整饰 ┃
┃ │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不论是否 │ ┃
┃ │剖层,但税目41.14的皮革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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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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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 │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薄膜、纺织材料、钢纸 │裁剪、缝制、成型 ┃
┃ │或纸板制成或全部或主要以此材料覆盖的衣 │ ┃
┃ │箱、提箱、小手提箱、公文包、公务包、书包、 │ ┃
┃ │眼镜盒、望远镜盒、乐器盒、照相机盒、枪套 │ ┃
┃ │及类似的盒套;钱夹、地图盒、烟盒、工具 │ ┃
┃ │盒、运动袋、珠宝盒、刀叉餐具及类似盛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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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裁剪、缝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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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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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 │未缝制或已缝制的已鞣毛皮 │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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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3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 │裁剪、缝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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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 │人造毛皮制品 │裁剪、缝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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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 ┃
┃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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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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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7 │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 │裁切,装订或印刷 ┃
┃ │通信卡片;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 │ ┃
┃ │内装各种纸制文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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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 │卫生纸及类似纸,家庭或卫生用纤维素絮纸及 │裁切,消毒 ┃
┃ │纤维素纤维网纸,成卷宽度不超过36厘米或切 │ ┃
┃ │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纸浆、纸、纤维素絮纸 │ ┃
┃ │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手帕、面巾、台布、餐 │ ┃
┃ │巾、尿布、止血塞、床单及类似的家庭、卫生 │ ┃
┃ │或医院用品、衣服及衣着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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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9 │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 │裁切,装订或印刷 ┃
┃ │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或纸板制 │ ┃
┃ │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供办公室、商店 │ ┃
┃ │及类似场所使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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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 │纸或纸板制的登记本、帐本、笔记本、定货本、 │裁切,装订或印刷 ┃
┃ │收据本、信笺本、记事本、日记本及类似品、 │ ┃
┃ │练习本、吸墨纸本、活动封面 (活页及非活 │ ┃
┃ │页)、文件夹、卷宗皮、多联商业表格纸、页 │ ┃
┃ │间夹有复写纸的本及其他文具用品;纸或纸板 │ ┃
┃ │制的样品簿、粘贴簿及书籍封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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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 │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不论是否印制 │裁切,装订或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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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 │纸浆、纸或纸板(不论是否穿孔或硬化)制 │裁切,装订或印刷 ┃
┃ │的筒管、卷轴、纡子及类似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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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3 │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状的其他纸、纸板、纤维 │裁切,装订或印刷 ┃
┃ │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纸浆、纸、纸 │ ┃
┃ │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其他 │ ┃
┃ │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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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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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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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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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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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动物细毛(粗梳或精梳)纱线,非供零售用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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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供零售用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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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 │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 ┃
┃ │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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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织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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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织造 ┃
┠────┼──────────────────────┼──────────────────┨
┃51.13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 │织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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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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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 │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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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 │由纤维经纺制 ┃
┃ │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 ┃
┠────┼──────────────────────┼──────────────────┨
┃52.06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 │由纤维经纺制 ┃
┃ │85%以下,非供零售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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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由纤维经纺制 ┃
┠────┼──────────────────────┼──────────────────┨
┃52.08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织造或印染 ┃
┃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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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织造或印染 ┃
┃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
┠────┼──────────────────────┼──────────────────┨
┃52.10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 │织造或印染 ┃
┃ │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 │ ┃
┃ │200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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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 │织造或印染 ┃
┃ │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 │ ┃
┃ │过200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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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其他棉机织物 │织造或印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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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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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6 │亚麻纱线 │由纤维经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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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7 │黄麻纱线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 │由纤维经纺制 ┃
┃ │维纱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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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8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 │由纤维经纺制 ┃
┠────┼──────────────────────┼──────────────────┨
┃53.09 │亚麻机织物 │织造 ┃
┠────┼──────────────────────┼──────────────────┨
┃53.10 │黄麻或税号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机 │织造 ┃
┃ │织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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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 │织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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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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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 │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由两股或以上长丝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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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2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 │纺丝 ┃
┃ │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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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 │纺丝 ┃
┃ │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 │ ┃
┠────┼──────────────────────┼──────────────────┨
┃54.04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 │纺丝 ┃
┃ │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 │ ┃
┃ │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 ┃
┠────┼──────────────────────┼──────────────────┨
┃54.05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 │纺丝 ┃
┃ │人造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人造纤 │ ┃
┃ │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 ┃
┠────┼──────────────────────┼──────────────────┨
┃54.06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纺丝 ┃
┠────┼──────────────────────┼──────────────────┨
┃54.07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4所 │织造 ┃
┃ │列材料的机织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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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包括税号54.05所 │织造 ┃
┃ │列材料的机织物 │ ┃
┠────┼──────────────────────┼──────────────────┨
┃第55章 │ │ ┃
┠────┼──────────────────────┼──────────────────┨
┃55.08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由两股或以上纱捻制 ┃
┠────┼──────────────────────┼──────────────────┨
┃55.09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 │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
┃ │供零售用 │ ┃
┠────┼──────────────────────┼──────────────────┨
┃55.10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 │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
┃ │供零售用 │ ┃
┠────┼──────────────────────┼──────────────────┨
┃55.11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供 │由纤维或化纤毛条经纺制 ┃
┃ │零售用 │ ┃
┠────┼──────────────────────┼──────────────────┨
┃55.12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 │织造 ┃
┃ │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 ┃
┠────┼──────────────────────┼──────────────────┨
┃55.13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 │织造 ┃
┃ │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 │ ┃
┃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 ┃
┠────┼──────────────────────┼──────────────────┨
┃55.14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 │织造 ┃
┃ │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 │ ┃
┃ │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 ┃
┠────┼──────────────────────┼──────────────────┨
┃55.15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 │织造 ┃
┠────┼──────────────────────┼──────────────────┨
┃55.16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织造 ┃
┠────┼──────────────────────┼──────────────────┨
┃第56章 │ │ ┃
┠────┼──────────────────────┼──────────────────┨
┃56.03 │无纺织物,不论是否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 │成网至成品 ┃
┠────┼──────────────────────┼──────────────────┨
┃*56.07 │麻或合成纤维纺制的线、绳、索、缆 │由两股或以上纱、线捻制或编织 ┃
┠────┼──────────────────────┼──────────────────┨
┃56.08 │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鱼网 │编结或织造 ┃
┃ │及其他网 │ ┃
┠────┼──────────────────────┼──────────────────┨
┃第57章 │ │ ┃
┠────┼──────────────────────┼──────────────────┨
┃57.01 │结织栽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结织栽绒铺地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 │制品,不论是否制成的 │ ┃
┠────┼──────────────────────┼──────────────────┨
┃57.02 │机织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机织铺地制品,未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 │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包括“开来 │ ┃
┃ │姆”、“苏麦克”、“卡拉马尼”及类似的手 │ ┃
┃ │织地毯 │ ┃
┠────┼──────────────────────┼──────────────────┨
┃57.03 │簇绒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簇绒铺地制品,不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 │论是否制成的 │ ┃
┠────┼──────────────────────┼──────────────────┨
┃57.04 │毡呢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毡呢铺地制品,未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 │簇绒或未植绒,不论是否制成的 │ ┃
┠────┼──────────────────────┼──────────────────┨
┃57.05 │其他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不论是 │由纤维或纱、线经织造 ┃
┃ │否制成的 │ ┃
┠────┼──────────────────────┼──────────────────┨
┃第58章 │ │ ┃
┠────┼──────────────────────┼──────────────────┨
┃58.01 │起绒机织物及绳绒织物,但税号58.02或58.06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 │的织物除外 │ ┃
┠────┼──────────────────────┼──────────────────┨
┃58.02 │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机织物,但税号58.06的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 │狭幅织物除外;簇绒织物,但税号57.03的产品 │ ┃
┃ │除外 │ ┃
┠────┼──────────────────────┼──────────────────┨
┃58.03 │纱罗,但税号58.06的狭幅织物除外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
┃58.04 │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但不包括机织物、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 │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成卷、成条或成小块图案 │ ┃
┃ │的花边,但税号60.02的织物除外 │ ┃
┠────┼──────────────────────┼──────────────────┨
┃58.05 │“哥白林”、“弗朗德”、“奥步生”、“波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 │微”及类似式样的手织装饰毯,以及手工针绣 │ ┃
┃ │嵌花装饰毯(例如,小针脚或十字绣),不论 │ ┃
┃ │是否制成的 │ ┃
┠────┼──────────────────────┼──────────────────┨
┃58.06 │狭幅机织物,但税号58.07的货品除外;用粘合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 │剂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狭幅织物(包 │ ┃
┃ │扎匹头用带) │ ┃
┠────┼──────────────────────┼──────────────────┨
┃58.07 │非绣制的纺织材料制标签、徽章及类似品,成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 │匹、成条或裁成一定形状或尺寸 │ ┃
┠────┼──────────────────────┼──────────────────┨
┃58.08 │成匹的编带;非绣制的成匹装饰带,但针织或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 │钩编的除外;流苏、绒球及类似品 │ ┃
┠────┼──────────────────────┼──────────────────┨
┃58.09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金属线机织物及税号56.05 │织造或编结或粘合或簇绒 ┃
┃ │所列含金属纱线的机织物,用于衣着、装饰及 │ ┃
┃ │类似用途 │ ┃
┠────┼──────────────────────┼──────────────────┨
┃58.10 │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 │经刺绣,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58.11 │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经绗缝制成的被 │裁剪、缝纫、绗缝 ┃
┃ │褥状纺织品 │ ┃
┠────┼──────────────────────┼──────────────────┨
┃第59章 │ │ ┃
┠────┼──────────────────────┼──────────────────┨
┃59.01 │用胶或淀粉物质涂布的纺织物,作书籍封面及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 │类似用途的;描图布;制成的油画布;作帽里 │ ┃
┃ │的硬衬布及类似硬挺纺织物 │ ┃
┠────┼──────────────────────┼──────────────────┨
┃59.02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聚酯或粘胶纤维高强力纱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 │制的帘子布 │ ┃
┠────┼──────────────────────┼──────────────────┨
┃59.03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但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 │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 │ ┃
┠────┼──────────────────────┼──────────────────┨
┃59.04 │列诺伦(亚麻油地毡),不论是否剪切成形;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 │以织物为底布经涂布或覆面的铺地制品,不论 │ ┃
┃ │是否剪切成形 │ ┃
┠────┼──────────────────────┼──────────────────┨
┃59.05 │糊墙织物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
┃59.06 │用橡胶处理的纺织物,但税号59.02的货品除外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
┃59.07 │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作舞 │由机织或编织物制成 ┃
┃ │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 │ ┃
┠────┼──────────────────────┼──────────────────┨
┃59.09 │纺织材料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的管子,不论有无 │织造或针刺 ┃
┃ │其他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附件 │ ┃
┠────┼──────────────────────┼──────────────────┨
┃59.10 │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及带料,不论是否 │织造或针刺 ┃
┃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也不论是否用 │ ┃
┃ │金属或其他材料加强 │ ┃
┠────┼──────────────────────┼──────────────────┨
┃59.11 │本章注释七所规定的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产品 │织造或针刺 ┃
┃ │及制品 │ ┃
┠────┼──────────────────────┼──────────────────┨
┃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针织或编结 ┃
┠────┼──────────────────────┼──────────────────┨
┃第61章 │ │ ┃
┠────┼──────────────────────┼──────────────────┨
┃61.01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
┃ │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 │ ┃
┃ │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3的 │ ┃
┃ │货品除外 │ ┃
┠────┼──────────────────────┼──────────────────┨
┃61.02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
┃ │篷、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 │ ┃
┃ │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1.04的 │ ┃
┃ │货品除外 │ ┃
┠────┼──────────────────────┼──────────────────┨
┃61.03 │针织或钩编的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
┃ │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 │ ┃
┃ │除外) │ ┃
┠────┼──────────────────────┼──────────────────┨
┃61.04 │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 │裁剪、缝纫至成衣或针织或编结 ┃
┃ │连衣裙、裙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 │ ┃
┃ │马裤及短裤(游泳服除外) │ ┃
┠────┼──────────────────────┼──────────────────┨
┃61.15 │针织或钩编的连裤袜、紧身裤袜、长统袜、短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
┃ │袜及其他袜类,包括用以治疗静脉曲张的长统 │ ┃
┃ │袜和无外绱鞋底的鞋类 │ ┃
┠────┼──────────────────────┼──────────────────┨
┃61.16 │针织或钩编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
┠────┼──────────────────────┼──────────────────┨
┃61.17 │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
┃ │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 │ ┃
┠────┼──────────────────────┼──────────────────┨
┃第62章 │ │ ┃
┠────┼──────────────────────┼──────────────────┨
┃62.01 │男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 │ ┃
┃ │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3的货品除外 │ ┃
┠────┼──────────────────────┼──────────────────┨
┃62.02 │女式大衣、短大衣、斗篷、短斗篷、带风帽的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防寒短上衣(包括滑雪短上衣)、防风衣、防 │ ┃
┃ │风短上衣及类似品,但税号62.04的货品除外 │ ┃
┠────┼──────────────────────┼──────────────────┨
┃62.03 │男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长裤、护胸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游泳裤除外) │ ┃
┠────┼──────────────────────┼──────────────────┨
┃62.04 │女式西服套装、便服套装、上衣、连衣裙、裙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子、裙裤、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 │ ┃
┃ │裤(游泳服除外) │ ┃
┠────┼──────────────────────┼──────────────────┨
┃62.05 │男衬衫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62.06 │女衬衫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62.07 │男式背心及其他内衣、内裤、三角裤、长睡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
┠────┼──────────────────────┼──────────────────┨
┃62.08 │女式背心及其他内衣、长衬裙、衬裙、三角裤、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短衬裤、睡衣、睡衣裤、浴衣、晨衣及类似品 │ ┃
┠────┼──────────────────────┼──────────────────┨
┃62.09 │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62.10 │用税号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织物制成的服装 │ ┃
┠────┼──────────────────────┼──────────────────┨
┃62.11 │运动服、滑雪服及游泳服;其他服装 │裁剪,缝纫至成衣 ┃
┠────┼──────────────────────┼──────────────────┨
┃62.12 │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 │钩编的经编结;其它的经裁剪、缝制或针┃
┃ │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的 │织,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62.13 │手帕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62.14 │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62.15 │领带及领结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62.16 │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裁剪、缝制 ┃
┠────┼──────────────────────┼──────────────────┨
┃62.17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衣着附件和零件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第63章 │ │ ┃
┠────┼──────────────────────┼──────────────────┨
┃63.01 │毯子及旅行毯 │织造 ┃
┠────┼──────────────────────┼──────────────────┨
┃63.02 │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
┃ │ │分比标准 ┃
┠────┼──────────────────────┼──────────────────┨
┃63.03 │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
┃ │ │分比标准 ┃
┠────┼──────────────────────┼──────────────────┨
┃63.04 │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号94.04的货品除外 │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并满足从价百┃
┃ │ │分比标准 ┃
┠────┼──────────────────────┼──────────────────┨
┃63.05 │货物包装用袋 │编织或织造,裁剪,缝合 ┃
┠────┼──────────────────────┼──────────────────┨
┃*63.06 │天蓬及遮阳蓬;帐篷;风帆;充气褥垫 │裁剪,缝制或粘合,装配 ┃
┠────┼──────────────────────┼──────────────────┨
┃63.08 │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裁剪、缝制或针织或编结 ┃
┃ │否带有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 │ ┃
┃ │布、餐布或类似的纺织物品 │ ┃
┠────┴──────────────────────┴──────────────────┨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 ┃
┃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
┠────┬──────────────────────┬──────────────────┨
┃第64章 │ │ ┃
┠────┼──────────────────────┼──────────────────┨
┃64.01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防水鞋靴,其鞋面不是│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 │用缝、铆、钉、旋、塞或类似方法固定在鞋底上 │ ┃
┠────┼──────────────────────┼──────────────────┨
┃64.02 │橡胶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其他鞋靴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
┃64.03 │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皮革制鞋面│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 │的鞋靴 │ ┃
┠────┼──────────────────────┼──────────────────┨
┃64.04 │橡胶、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用纺织材料│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 │制鞋面的鞋靴 │ ┃
┠────┼──────────────────────┼──────────────────┨
┃64.05 │其他鞋靴 │制鞋面或鞋底,合成 ┃
┠────┼──────────────────────┼──────────────────┨
┃第65章 │ │ ┃
┠────┼──────────────────────┼──────────────────┨
┃65.03 │用税号65.01的帽身、帽兜或圆帽片制成的毡呢帽 │热压定型 ┃
┃ │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
┠────┼──────────────────────┼──────────────────┨
┃65.04 │编结帽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类,不 │裁剪,缝制或编结 ┃
┃ │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
┠────┼──────────────────────┼──────────────────┨
┃*65.05 │针织或钩编,或用花边或其它细片状纺织物制成 │针织或钩编或缝制 ┃
┃ │的帽子 │ ┃
┠────┼──────────────────────┼──────────────────┨
┃*65.06 │安全帽、橡胶或塑料制帽类 │裁料,成型 ┃
┠────┼──────────────────────┼──────────────────┨
┃第66章 │ │ ┃
┠────┼──────────────────────┼──────────────────┨
┃66.01 │雨伞、阳伞(包括手杖伞、庭园伞及类似的伞) │裁切伞面,装配 ┃
┠────┼──────────────────────┼──────────────────┨
┃第67章 │ │ ┃
┠────┼──────────────────────┼──────────────────┨
┃67.02 │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用人造花、叶或果 │成型,组合 ┃
┃ │实制成的物品 │ ┃
┠────┼──────────────────────┼──────────────────┨
┃*67.04 │假发 │编结,缝制或粘结 ┃
┠────┴──────────────────────┴──────────────────┨
┃第十三类 玻璃及其制品 ┃
┠────┬──────────────────────┬──────────────────┨
┃第70章 │ │ ┃
┠────┼──────────────────────┼──────────────────┨
┃*70.09 │镶框的玻璃镜,包括后视镜 │裁镜片,制框,装配 ┃
┠────┼──────────────────────┼──────────────────┨
┃*70.18 │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 │切割,琢磨或包镶,镶装 ┃
┠────┴──────────────────────┴──────────────────┨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镀贵金 ┃
┃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
┠────┬──────────────────────┬──────────────────┨
┃第71章 │ │ ┃
┠────┼──────────────────────┼──────────────────┨
┃*71.13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 │制模或倒模,镶嵌或成型,抛光,电镀 ┃
┠────┼──────────────────────┼──────────────────┨
┃*71.16 │珍珠及宝石制品 │钻孔或切割,琢磨或镶嵌或穿串 ┃
┠────┼──────────────────────┼──────────────────┨
┃71.17 │仿制首饰 │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镀,抛光 ┃
┠────┴──────────────────────┴──────────────────┨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
┠────┬──────────────────────┬──────────────────┨
┃第73章 │ │ ┃
┠────┼──────────────────────┼──────────────────┨
┃*73.23 │钢铁制的桌子、炊具及其它家用制品及其零件 │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
┠────┼──────────────────────┼──────────────────┨
┃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和餐叉及其 │切料或铸造,机械加工,表面处理 ┃
┃ │零件 │ ┃
┠────┼──────────────────────┼──────────────────┨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切料、成型、表面处理 ┃
┠────┴──────────────────────┴──────────────────┨
┃第十六类 机电类 ┃
┠────┬──────────────────────┬──────────────────┨
┃第84章 │ │ ┃
┠────┼──────────────────────┼──────────────────┨
┃*84.14 │电风扇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15 │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 │制造壳体,总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 ┃
┠────┼──────────────────────┼──────────────────┨
┃*84.18 │冰箱、冷藏箱及其它冷冻及冷藏设备 │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23 │衡量器(人体秤及其它秤) │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50 │家用型或洗衣房用洗衣机,包括洗涤干燥两用机 │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52 │非家用缝纫机 │制造壳体、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67 │自带电机的电动手工工具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4.70 │计算器 │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第85章 │ │ ┃
┠────┼──────────────────────┼──────────────────┨
┃*85.01 │输出功率37.5瓦以下的电动机 │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85.04 │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例如整流器)及电感器 │绕线、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85.09 │自带电机的家用电动器具(吸尘器、打蜡机、搅拌│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机、磨碎机等) │ ┃
┠────┼──────────────────────┼──────────────────┨
┃*85.10 │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85.12 │机动车辆的照明和信号装置 │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85.13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机)的手提式电灯,但税号85.12的照明装置除外 │ ┃
┠────┼──────────────────────┼──────────────────┨
┃*85.16 │电热水器、电热理发用具(电吹风、电卷发器)和│制外壳、组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干手器;电熨斗;其它家用电热器具(面包炉、制│ ┃
┃ │咖啡器) │ ┃
┠────┼──────────────────────┼──────────────────┨
┃85.17 │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包括无绳电话机、有线载波│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通讯设备及有线数字通信设备;可视电话 │准 ┃
┠────┼──────────────────────┼──────────────────┨
┃85.18 │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不论是否装│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成音箱;耳机、耳塞机,不论是否装有传声器,由│ ┃
┃ │传声器及一个或多个扬声器组成的组合机;音频扩│ ┃
┃ │大器;电气扩音机组 │ ┃
┠────┼──────────────────────┼──────────────────┨
┃*85.19 │唱机、盒式磁带放音机及其它声音重放设备 │制外壳、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
┃85.20 │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不论是否装有声│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音重放装置 │准 ┃
┠────┼──────────────────────┼──────────────────┨
┃*85.21 │录像机和放像机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 │准 ┃
┠────┼──────────────────────┼──────────────────┨
┃*85.23 │未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 │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
┃ │ │百分比标准 ┃
┠────┼──────────────────────┼──────────────────┨
┃*85.24 │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 │制外壳、裁切、绕带、装配,并满足从价┃
┃ │ │百分比标准 ┃
┠────┼──────────────────────┼──────────────────┨
┃*85.25 │无线电话、对讲机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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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7 │收音机、收录机、汽车接收机、钟控收音机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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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8 │电视机 │插件、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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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4 │印刷电路 │制版、腐蚀、打孔,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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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1 │二极管、晶体管;光敏半导体器件;发光二极管 │焊接、封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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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类 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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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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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 │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 │踏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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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4 │鞍座 │裁切或模压,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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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计量、医疗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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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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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 │矫正视力、保护眼睛或其它用途的眼镜、挡风镜 │制镜片、制框架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
┃ │及类似品 │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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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 │照相机(电影摄像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闪光灯泡,但税号85.39的放电灯泡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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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 │装有光学系统的或接触式的感光式复印设备及热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敏复印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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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9 │按摩器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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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8 │工业用电量计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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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0 │万用表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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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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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表壳用贵金属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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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号91.01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的货品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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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 │以表芯装成的钟,但不包括税号91.04的钟 │制钟壳和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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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 │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 │制钟壳和装配 ┃
┃ │似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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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 │其他钟 │制钟壳和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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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 │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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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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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7 │通过电产生或扩大声音的乐器(例如,电风琴、 │插件、焊接和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 │电吉它、电手风琴)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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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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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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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 │睡袋 │裁剪和缝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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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 │其他税号未列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 │制灯架和装配 ┃
┃ │灯、聚光灯及其零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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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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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 │玩偶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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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 │其他玩具;缩小的(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 │似的娱乐用模型,无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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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4 │室内游戏用品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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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 │圣诞节用品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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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 │室外运动及游戏用品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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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 │渔具 │经全部组装工序,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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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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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 │动物雕刻材料制品 │雕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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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 │植物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制品 │雕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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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 │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 │从价百分比标准 ┃
┃ │用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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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 │钮扣 │由金属片、板、条或塑料颗料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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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 │拉链 │制链带和装链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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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 │纸烟打火机及其它打火机,不论是否机械还是电 │制外壳和装配 ┃
┃ │气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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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7 │带壳的真空瓶和其它真空器皿 │外壳由金属片、板或塑料颗粒经冲压或模┃
┃ │ │塑料制成和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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