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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福建省泉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福建省泉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全爱卫[2004]7号)


福建省爱卫会:
  根据你们的申请,全国爱卫办于2004年10月19日至22日组织有关专家对泉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复核。
  复核组认为,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近年来,把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实践活动,作为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素质、加快城市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在今年初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调研考核的基础上,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把创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努力使创卫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力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了城市基础设施,提高了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复核结果表明,泉州市创卫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泉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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