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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一般事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性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和各保监局通过保监会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办公”中“信息报送”条目报送;各保险机构和保险社团组织将信息发至保监会对外接收信息邮箱info@circ.gov.cn。必要时各单位可以同时用传真报送,报送时应使用附件中提供的格式。
  第十九条 各单位报送保监会的内部信息刊物,不得替代向保监会的信息专门报送。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保监会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有信息刊物、和网上发布两种形式。信息来源主要为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约稿或者领导批示刊载的信息。
  (一)信息刊物:信息刊物是信息的重要载体。保监会办公厅主要刊物有《保监会专报信息》、《送阅信息》、《值班简报》、《保险工作简报》和《保险监管参考》等刊物。
  (二)网上发布:信息刊物《保险工作简报》、《保险监管参考》、《值班简报》同时通过内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保险工作简报》、《保险监管参考》同时刊载在保监会对外网站。
  第二十二条 保监会办公厅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七章 信息保管

  第二十三条 采用后的信息原件和领导签批件应妥善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移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信息刊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八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积分情况,并结合各单位的信息工作机构和网络等方面的建设情况,对信息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单位、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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