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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便于三废集中治理。
  二、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炉容量≥12500KVA。
  (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鼓励炉气的综合利用;中西部小水电丰富地区、孤网运行的地区,可以采用内燃式电石炉。
  (三)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环保不达标的电石炉要立即停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为内燃式电石炉的企业,排污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四)新建电石装置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
  2、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3、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
  4、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wh。
  (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经改造后,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kwh。
  (三)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必须综合利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
  (四)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四、环境保护
  (一)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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