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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注:本篇法规中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已被《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2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已被《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76号)


  为遏制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电石、铁合金、焦化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一、《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当前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电石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编制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的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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