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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4]90号 2004年12月10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本通知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各银监局)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通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其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二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
  (二)信托投资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四)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五)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
  (六)集合信托计划所遵循的风险投资政策、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对于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盯市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止损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外部审计安排等内容),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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