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动态统计管理,做好统计台帐和统计分析,并按有关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办和各项目法人按照职责对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各项目法人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南水北调办。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定期将工程建设进展、形象进度、工程量、建设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南水北调办。
第三十条 需使用工程概算核定的预备费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办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负责审批,报发改委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评价
第三十一条 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适时组织项目法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项目开展建设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评价主要指对勘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工程概算、投资控制、工程效益等设计内容和指标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要认真对待项目建设评价成果,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拟建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附件(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20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