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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投资由中央拨款(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银行贷款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编报、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每年十月份向南水北调办上报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同时抄送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要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概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及拟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同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建议计划格式见附件2.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程投资建议计划表)。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建议计划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各项目法人以单位工程为基础编制建议计划,以设计单元工程、单项工程进行汇总。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建议计划主要内容为:年度工程建设总结、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年度建议计划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和年度建设目标;年度新开工单项工程还应说明初步设计、开工准备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和电子文本等。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办根据项目法人报送的建议计划,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南水北调工程中央拨款、基金和银行贷款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发改委。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法人编报的建议计划、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实际和总体建设进度,研究确定各项目法人的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根据南水北调办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实际、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已报建议计划的基础上,按单位工程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分续建和拟新开工项目两类。拟新开工项目先编制投资计划预案,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编制总体和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报南水北调办申请安排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2: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样表)。同时抄送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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