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控制工程投资总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职责,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属跨地区、跨流域配置水资源的特大型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统筹安排,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分为主体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
主体工程指总体规划确定的输水干线及干线中建筑物(水库、泵站、隧洞、渡槽、倒虹吸、埋涵及分水口门<闸>等)工程、东线截污导流工程和其它治污工程、移民安置工程、补偿工程、水土保持及环境工程、通讯与监控等专项工程。
地方配套工程指输水干线口门以下相关配套工程。
其它治污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已另行规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负责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配套工程投资的计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建设;各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项目划分
第六条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划分为单项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和单位工程三个层次。
第七条 单项工程是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一个单项工程由一个或多个设计单元工程组成。
第八条 设计单元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一个设计单元工程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组成。
第九条 单位工程是设计单元工程的组成部分,能独立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工程,如一个交叉建筑物即为一个单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