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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

  (六)完善实施课堂化教育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确保开展课堂化教学的专门教室、设施、设备满足教学需要,有足够的教师参与课堂化教育,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学校标准配备教师和设备。
  (七)根据劳教人员的需求灵活设置教学科目,并进行合理编班。在完成必修课教学的基础上,可开设若干选修科目,试行学分制,激发劳教人员的学习兴趣。以班级为单位实施教学,教学班人数能够保证教学效果,进一步探索符合三种管理模式的教学方式。
  (八)教学时间总数必须符合部颁规定。确保每周均有一定的课堂化教学时间,合理安排季节性农业生产、工期性较强的劳务加工期间的教学。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有统一的时间安排,有明确的教学效果要求,课程结束后要组织统考检验教学质量。
  (九)强化个别教育。根据劳教人员的过错类型、思想状况、家庭背景和接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以理服人和以情感人、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式,完善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制度。
  (十)提高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果。邀请社会有关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志愿者到所内开展社会帮教工作,组织劳教人员定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参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
  四、加大习艺性劳动的比重,发挥劳动的矫治功能
  (一)充分发挥习艺性劳动在劳动矫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大习艺性劳动的比重,促使劳教人员改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技之长,增强其解教后回归社会的能力。
  (二)切实体现劳动的习艺性。选择符合劳教人员特点、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所内劳动生产项目,并配备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培训。
  (三)科学制定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的制定、下达和考核要科学合理,符合劳教人员数量、劳动时间、劳动效率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实际。
  (四)严禁组织劳教人员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积极引进和发展来料加工生产,创造条件尽快取消所外劳动。
  (五)杜绝超时超体力劳动。劳教人员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36小时,因季节性、临时性任务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必须进行补休、补学。未成年教养人员每周习艺性劳动不超过20小时。
  (六)建立和规范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根据劳教人员的劳动态度、劳动效果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七)加强就业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使劳教人员树立市场观念、质量观念、诚信观念和竞争意识,掌握就业知识,了解就业需求形势,熟悉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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