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按照《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和《关于
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核准。
2、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按照《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建设部
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初审合格后,送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注册登记,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
各地请于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初审合格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等资料(附件4)统一报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联系人:贾亦岚
联系电话:010-88083151转108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
邮政编码:100037
3、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可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下载。
附件:1、2004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略)
2、2004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略)
3、核查考试成绩汇总表格式
4、注册初审机构统一报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3:
核查考试成绩汇总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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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身份证号│档案号│ 申请核查科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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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经营 │ 理论 │ 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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