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
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04年12月13日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正确贯彻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根据
《决定》第
八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第二条 根据
《决定》第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对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提出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