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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能源效率标识的公告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毫米,宽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能效比;
  (5)制冷量(瓦);
  (6)输入功率(瓦);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标识信息的标注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制冷量、输入功率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5 能效比应依据GB12021.3、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4.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4.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调器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分体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明显部位,立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贴在空调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4.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标识的备案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能效比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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