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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1号——能源效率标识的公告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
  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5.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标识的公告
 
 6.1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6.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6.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6.4 授权机构应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编号:CEL—002

  附件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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