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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
  (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
  (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债券的交易流通,并不表明对该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八条 发行人应自接到批准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流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三)、(六)项、该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批准文件后即可确定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同时通知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收到发行人交易流通公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市场参与者公布以下信息,并于第三个工作日办理债券的交易流通: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交易流通的文件;
  (二)债券交易流通公告;
  (三)债券交易流通要素;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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