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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第19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
  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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