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第19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
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