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养禽业:基本禽群(包括成龄禽);幼禽和育肥禽;人工孵化群。
(二)成本项目
1.直接材料,指畜牧养殖业生产耗用的饲料、燃料、动力、畜禽医药费等。
2.直接人工,指直接从事畜牧养殖业生产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福利费。
3.其他直接费,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4.制造费用,指应摊销、分配计入各群别的间接生产费用,如产役畜折旧等。
(三)成本计算参考公式
1.混群核算的成本计算参考公式
某类畜(禽)本期生产总成本(元)=期初存栏价值+本期饲养费用+本期购入畜(禽)价值+本期无偿调入畜(禽)价值-期末存栏价值-本期无偿调出畜(禽)价值
某类畜(禽)主产品单位成本(元)=(某类畜(禽)生产总成本—副产品价值)/该类畜(禽)主产品总产量
2.分群核算的成本计算参考公式
畜(禽)饲养日成本(元/头(只)日)=该群本期饲养费用/该群饲养头(只)日数离乳幼畜活重单位成本(元/千克)=(该群累计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离乳幼畜活重幼畜或育肥畜增重单位成本(元/千克)=(该群本期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该群增重数
某畜群增重量(千克)=该群期末存栏活重+本期离群活重(不
包括死畜重量,下同)-期初结转、期内购入和转入的活重
某群幼畜或育肥畜活重单位成本(元/千克)=(期初活重总成
本+本期增重总成本+购入、转入总成本-死畜残值)/(期末存栏活重+期内离群活重)
主产品单位成本(元/千克)=(该畜群累计全部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该畜群主产品总产量
三、林业生产成本的核算
(一)成本核算对象
林木生产包括种子、苗木、木材生产等,其主要产品有种子、苗木、原木、原竹、水果、干果、干胶(或浓缩胶乳)、茶叶、竹笋等。林木按生产阶段一般可分为种苗、造林抚育、采割三个阶段,不同阶段的林木也应分别核算其成本。
1.种苗成本核算对象:种子应按树种分别归集费用,核算种子成本;育苗阶段应按树种、育苗方式、播种年份分别归集费用,核算育苗成本。
2.造林抚育成本核算对象:消耗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可按照小班、树种等归集费用,核算造林抚育成本。
3.木材生产成本核算对象:按木材采伐运输方式、品种、批别及其生产过程等,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归集费用,核算木材生产成本。
4.其他林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收获的品种、批别、生产过程等,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归集费用,核算收获品的成本。
(二)成本计算期
各阶段林木及林产品的生产成本计算:育苗阶段算至出圃时;造林抚育阶段,消耗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算至郁闭成林前;采割阶段,林木采伐算至原木产品,橡胶算至干胶或浓缩胶乳,茶算至各种毛茶,其他收获活动算至其他林产品入库。
(三)成本项目
林业企业的成本项目可按照种植业企业的生产成本项目设置,也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置。
(四)成本计算参考公式
某树种苗木单位面积培育成本=该树种生产费用/该树种苗木面积(公顷)
某树种出圃苗木单株成本=该树种出圃苗木总成本/该树种苗木产量(株)
经济林木的培育成本=成熟前经济林木造林抚育成本+成熟前经济林木管护费用
消耗性林木资产的培育成本=郁闭成林前消耗性林木资产造林抚育成本+郁闭成林前消耗性林木资产管护费用
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木材生产成本=采伐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账面价值+木材采运成本
四、水产业生产成本的核算
(一)成本核算对象
水产业一般以水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水产养殖的主要产品有鱼、虾、贝类、藻类、鱼种、鱼苗等。
(二)成本项目:
1.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和材料等。其中:苗种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鱼苗、鱼种、虾苗、蟹苗、贝苗、藻苗、水生植物的种子等,孵化用的亲鱼、亲虾也属于本项目;饲料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各种饲料;材料指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各种渔需物资和渔具等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直接人工,指直接从事水产养殖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福利费。
3.其他直接费,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4.制造费用,指应摊销、分配计入各产品的间接生产费用。
(三)成本计算公式
每万尾鱼苗成本=育苗期的全部生产费用/育成鱼苗万尾数每万尾(千克)鱼种成本=育种期的全部生产费用/育成鱼种万尾(千克)数
多年放养成鱼单位(千克)成本=(捕捞前各年发生的生产费用+本年生产费用)/成鱼总产量
逐年放养成鱼单位(千克)成本=本年成鱼放养的全部费用/本年成鱼产量
海水养殖成鱼单位成本=(捕捞前各年结转的生产费用+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捕捞费用)/海水养殖成鱼总产量
五、企业对家庭农场实行承包经营的,不再实行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成本核算。
附件2: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未移交当地政府而发生的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社会性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支付社会性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规费收入、事业收入、福利费转入、其他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拨入的用于企业社会性支出的款项。
规费收入,是指企业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规定收取的用于企业社会性支出的款项。
事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事业活动取得的用于企业社会性支出的款项。
福利费转入,是指企业从提取的福利费中结转用于企业社会性支出的款项。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四项以外的其他用于社会性支出的款项,如无偿调入社会性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和社会性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等。
(四)本办法所称社会性支出,是指企业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能而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公检法司、武装民兵训练、中小学教育、公共卫生防疫等各项支出。
(五)社会性收入与社会性支出的差额,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六)本办法所称社会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明确用于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固定资产。
(七)社会性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初始确认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均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社会性支出,不计入社会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八)企业应当在社会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其初始入账价值一次性确认为当期社会性支出,并增加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因调出、出售、报废、毁损、盘亏等原因而减少社会性固定资产时,应同时冲销社会性固定资产和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减少社会性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取得的收入,分别确认为当期社会性支出或社会性收入。
二、补充会计科目和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增设以下一级科目,并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其他二级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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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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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编号 │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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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 │社会性固定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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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 │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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