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4]18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1102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56.6亿元。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2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确定。
3、本期国债于2004年12月13日招投标,12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0日发行结束,12月24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4、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2005年12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06年12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各承销机构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于12月13日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6、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2月15日至12月2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12月21日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开立一级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价格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