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
  (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四)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
  (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