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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令
(2004年第10号)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二)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三)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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