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将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作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来抓,把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与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相结合,共同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担负起责任,狠抓落实,保证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工作规划,确定本地区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实施步骤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使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工作规划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三)随着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中心城市逐步增加,各地应在汇总分析本地区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四)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手段,大力宣传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让企业、劳动者及公众广为了解,切实发挥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对企业工资分配和人工成本管理的指导作用。
(五)各省和中心城市要在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信息按一式3份分别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和规划财务司。
附件: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实施办法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包括确定调查行业和企业范围、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以及制作调查表等。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范围:调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正常的独立核算企业。
调查内容:人工成本总额(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共七个构成部分)、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包括在岗职工人数)、企业增加值、企业销售收入、企业利润总额、企业成本(费用)总额。
(二)调查对象和方法
一般采取抽样调查方法或典型调查方法。根据以下要求分别确定调查行业、调查企业、调查职业(工种)。
调查行业、企业:在19个大行业中,调查一般以制造业为重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行业进行细化。调查企业按抽样方法在有关行业中分别抽取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生产经营正常的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调查。每个中心城市按抽样调查方法抽取不少于1/3的生产经营正常的独立核算企业填报。有关中央单位及企业集团抽取一定数量生产经营正常、有代表性的独立核算企业填报。确定调查企业要兼顾企业经济类型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