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由企业或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个人垫付公务出国费用的,返回境内后,可以将应由单位负担的公务出国费用凭单位补填的《预算表》,从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七、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每次办理公务出国购汇手续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也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或信用卡等携出。对于提取外币现钞的公务出国人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可以由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分别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委托团组成员统一办理团组的用汇手续,或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为办理。由团组成员统一办理的,应向外汇局或银行提供所有成员的护照、签证及身份证件和上述各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前往港澳地区无法提供护照和有效签证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须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权部门的有效签注。
九、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时,应在外汇局规定的指导性限额内,认真审核企业和预算外单位提交的《预算表》、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的实际出境人数和实际需求供汇,并在办理售付汇业务后,在每个公务出国人员护照上加盖“已付汇”印章,并注明售汇或付汇日期。
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用汇业务后,应当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预算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五年备查。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促进银行规范办理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的供汇业务,对于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的,外汇局应及时纠正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境外的广告费、展览费、参展费等非贸易项下的用汇,应按照非贸易售付汇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