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
(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可以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在返回境内后两个月内到银行补办用汇手续。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企业和预算外单位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购汇金额在指导性限额以内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财务章、企业预留印鉴)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预算表》)等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超出指导性供汇限额标准的,须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预算外单位有关人员需认真填制《预算表》,并凭《预算表》、出国人员的护照和签证及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3.对于购汇或用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的,须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2)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并在办理时将单位出具的证明一并提交银行留存。
4.对于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办理。
5.公务出国人员的个人零用费应与差旅费用汇手续一同办理。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返回境内后补办用汇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凡持境内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其在境外实际发生的全部公务出国费用,可在返回境内后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中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偿还透支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