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7日 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
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