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示范工作的实施
(一)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示范城市名单,并于2004年11月底前将名单和示范城市建设方案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直辖市直接报建设方案。劳动保障部于2004年底前确定并公布示范城市名单。
(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指导和调度工作。示范城市应每半年进行一次阶段性总结,并将结果通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备案。
(三)劳动保障部将不定期分区域召开示范城市金保工程建设工作座谈会,组织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
四、评估验收
建设任务完成以后,各示范城市要根据以下评估标准、各自建设方案以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对建设成果逐项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示范城市的检查,并写出检查结果报告;劳动保障部将会同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对示范城市进行评估验收。
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一)关于制度和组织建设
1.按照金保工程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结合本地需求完成了规划和设计工作。
2.建立了专职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对信息化工作实现了统一归口管理,承担了整个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职责,有满足需要的技术人员队伍,对技术人员、设备等实行了统一管理。
3.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里的有关要求,建立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各项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4.认真执行金保工程调度制度,按时上报调度表。
(二)关于数据中心建设
1.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房(恒温、恒湿、防尘、防雷、防静电、防水、气体消防、布局合理等),对上对下仅设立一个中心节点。
2.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安全可靠的小型机或高档PC服务器,建有容灾备份系统,且在两年之内基本满足需要。
3.建立了统一的覆盖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资源数据库,纳入了包含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的市本级和所有区县的数据,区县未单独建库。完成了数据整合工作,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信息间可进行无障碍交换、查询和共享,基本实现了“同人同城同库”目标。
4.数据库中各项业务指标符合劳动保障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关于网络建设
1.与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实现联网,并按要求通过网络上传交换数据,支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数据中心有关数据的无障碍查询。
2.数据中心与所有劳动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建立了高带宽的网络通路,各级经办机构通过网络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保障经办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