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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

  (二)在金保工程建设期间,劳动保障部将分期分批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信息化专业知识培训,对业务部门主管人员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培训。
  (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加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考核,确保金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八、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加快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
  (一)为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劳动保障部决定在全面推进全国金保工程建设的同时,确定一批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以示范城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为龙头,以点带面,重点突破。
  (二)示范城市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根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三)示范城市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同时努力开拓融资渠道,多方筹措建设所需资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各方面为示范城市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在充分发挥示范城市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同时,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其他城市的指导,使其系统建设工作与示范城市同步进行。要积极开展城市间的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城市间相互借鉴,相互推动,共同进步。

  附件: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一、示范城市范围及确定条件
  示范城市应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市范围内选择,原则上每省不多于3个。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本级金保工程建设视同示范城市,并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示范建设。
  示范城市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可确定为示范城市:
  (一)高度重视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指导思想有明确的认识,能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金保工程各项示范建设任务。
  (二)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开展较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办事机构设置合理,业务流程科学完整。
  (三)信息化建设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基本具备示范建设所需的场地、资金和设备等条件,有专职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
  二、示范城市建设内容
  严格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的要求进行全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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