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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6号--对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丁苯橡胶反倾销进行期中复审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现代石化”)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4年10月9日韩国现代石化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韩国现代石化主张其在申请复审的期间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而且终裁后中国国内丁苯橡胶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已无必要对韩国现代石化的被调查产品继续维持终裁的征税水平。
  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要求韩国现代石化补交销售调整项目的证明材料和销售客户的情况。该公司于2004年10月19日和11月22日补交了有关证明文件和具体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韩国现代石化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韩国现代石化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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