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的说明
一、编制《参考目录》的目的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前置许可,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一个特定的法定程序。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了便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中,正确实施登记前置许可的法定程序,特整理、编制本《参考目录》。
二、《参考目录》编制的原则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前置许可的,编入此目录。
三、《参考目录》的适用范围
本《参考目录》供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干部使用。
附件6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11月)
敬告:根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法律文本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请详细阅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指南。
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全境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设立登记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须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登记机关: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