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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9号--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略)
  规格:含量≥98%。
  制造工艺:邻苯二酚主要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
  物理形态: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学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欧盟邻苯二酚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商务部提供其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二)不登记应诉。如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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