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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融券方结算参与人未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本公司将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冻结和划拨处理,并按本细则规定做交收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本公司无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时划拨至相关证券账户中的国债均在R+2日可用。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根据权益登记日国债所属证券账户安排权益派发。
  第五十七条 结算备付金账户计算最低备付基数中含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第五十八条 证券账户在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没有完成前挂失转户的,原证券账户所涉及未到期回购到期交收义务和权利均转至新证券账户。
  第五十九条 买断式回购收费标准按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结算参与人应做好买断式回购结算方面的风险控制工作。必要时,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结算参与人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下列术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是:
  (一)共同对手方是指根据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在收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买断式回购成交数据后,本公司介入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上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一方向对方负有的合同债务,同时,取得一方对对方享有的合同债权,从而成为债权债务主体。
  (二)担保交收是指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上债权债务关系后,一方应向本公司履行合同债务,本公司向对方履行合同债务,如一方不按规定向本公司履行合同债务的,本公司仍有义务按规定向对方履行合同债务的交收方式。
  (三)逐笔交收是指在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时,两个结算参与人之间在同一交收日存在同种类多笔应付应收的,每笔回购交易的标的国债和购回资金进行对应交付,该同种类多笔应付应收不做轧差处理的交收方式。
  (四)法人结算是指结算参与人应当以法人名义在本公司开立交收账户,用于完成其所属全部证券营业单位证券交易结算的制度。
  (五)净额结算是指本公司在清算日将结算参与人同一交收日的同种类多笔应付应收进行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净额或应付净额,并在交收日按应收净额或应付净额完成交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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