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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到申报后,本公司及时将申报结果反馈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也可以通过PROP系统查询申报结果。
  申报的技术实现、数据接口等事项由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同笔交易多次申报的,最后一次申报为有效申报。不履约申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为无效申报。
  第五十条 融券方结算参与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申报不履约的,在R日其他证券交易交收完成后,如本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卖出证券账户中没有检查并划拨到足额标的国债的,就该笔买断式回购交易,融券方结算参与人构成到期结算违约。
  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申报不履约的,本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没有检查到足额购回金额的,就购回金额不足所涉各笔买断式回购交易,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构成到期结算违约。
  第五十一条 某笔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就该笔回购负有的到期交收义务均解除,双方均无须再实际履行该笔买断式回购合同到期债务。
  (一)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或融券方结算参与人申报不履约的;
  (二)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或融券方结算参与人构成到期结算违约的。
  第五十二条 到期结算时,如当事人一方就某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或构成到期结算违约的,而当事人另一方就该笔买断式回购没有申报不履约且也没有构成到期结算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失去其就该笔买断式回购缴纳的履约金,当事人另一方获得该履约金。R+1日日终,本公司将当事人另一方应收履约金数据与其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合并净额交收。
  到期结算时,如当事人一方申报不履约或构成到期结算违约的,当事人另一方也申报不履约或构成到期结算违约的,当事人双方失去就该笔买断式回购缴纳的履约金,本公司将双方就该笔买断式回购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 如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申报不履约或到期结算违约的,R+1日日终,本公司将融券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代为划拨至原被划出的卖出证券账户。
  第五十四条 卖出证券账户中用于交收的标的国债被司法冻结或权益受到其他限制的,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应当在R日申报不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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