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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R日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结算完成后,本公司在剔除融券方结算参与人按本细则规定申报不履约的部分后,按成交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足额。
  卖出证券账户中有足额标的国债的,本公司对标的国债做冻结处理,并在到期结算最终交收时点前将标的国债解冻并代为划拨至融券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第三十三条 R+1日14:00时前,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足额购回金额划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购回金额=[该笔买断式回购初始成交价(净价)+到期日(日历日)标的国债应计利息]×成交数量。
  第三十四条 R+1日14:00时,本公司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按本细则规定申报不履约的部分后,按照成交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购回金额满足资金交收。
  第三十五条 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检查确定资金足额的,R+1日14:00时,本公司将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足额购回金额从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融券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本公司将融券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划拨至融资方证券交收账户,再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第三十六条 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按本细则规定履行了某笔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交收义务的,在R+1日日终,本公司将双方就该笔买断式回购缴纳的履约金并入各自二级市场证券交易进行净额清算交收。
  第三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在同一交收日有应收和应付资金的,应收和应付资金不得相互轧抵。
  第三十八条 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按成交记录逐笔完成,同一笔交易不拆分。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初始结算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融券方结算参与人未能补足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涉不足金额的,本公司将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将相应待交收证券或该结算参与人按本细则第四十条指定的证券作为待处分证券转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证券账户。
  第四十条 资金交收违约的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可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指定不低于违约金额的待处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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