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T日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国债从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
第二十七条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本公司将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1、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0;
2、T日结算参与人发生买断式回购融券交易。
本公司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当于不足金额的买断式回购交易净应付国债,暂不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相应卖出证券账户,并确定为待交收证券。按此方法确定的待交收证券价值上限为:
Σ待交收证券价值=MIN{(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净付款额}。
如无相反规定,待交收证券价值及待处分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价计算。上述“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取的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证券。
第二十八条 T日日终,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除第二十七条确定的待交收证券外的其他国债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
第二十九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融券方结算参与人补足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涉不足金额的,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待交收所涉国债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
第三十条 结算参与人净收款的,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本公司将资金划至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二节 到期结算
第三十一条 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卖出证券账户在回购到期清算日(以下简称R日)前有足额标的国债用于交付。